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、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,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,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、绿色发展之路,奋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,围绕“走在前、勇争先、善作为”目标要求,以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“江西样板”鹰潭名片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作出如下决定。
一、准确把握碳达峰、碳中和工作基本要求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坚决贯彻党对碳达峰、碳中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,认真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、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决定,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,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。
实现碳达峰、碳中和,应当坚持实事求是、尊重规律、先立后破、统筹有序、分类施策,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运行,确保安全降碳。坚持节约集约、双轮驱动,实行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,推动产业结构、能源结构、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节能、减污、降碳协同增效,加快形成绿色低碳产业结构、生产方式、生活方式、空间格局,力争每年取得若干重要的阶段性成效,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、碳中和目标,为现代化鹰潭建设作出更大贡献。
二、切实强化政府碳达峰、碳中和工作职能
进一步健全全市碳达峰、碳中和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,统筹做好碳达峰、碳中和工作。
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碳达峰、碳中和先行示范,支持有条件的地区、重点行业和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。
市、区(市)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、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,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、国土空间规划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,加强各类规划间衔接协调,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,推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,确保碳达峰、碳中和目标实现。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碳达峰、碳中和等工作情况,依法接受监督。
市、区(市)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,形成工作合力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,组织落实碳达峰实施方案,加快推进碳达峰试点示范建设,定期调度碳达峰、碳中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,加强跟踪评估、督促检查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。发展改革、能源、工业和信息化、林业、交通运输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自然资源、农粮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碳达峰、碳中和工作。生态环境、科技、财政、金融、统计、商务、国有资产管理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碳达峰、碳中和实施工作。
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,建立健全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。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,实施违法行为举报奖励,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监督。
三、全面落实碳达峰、碳中和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
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体系。制定能源、工业、交通运输、城乡建设、农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,明确碳达峰时间节点、目标任务和方法措施。加快工业绿色低碳转型,开展碳达峰试点城市、园区建设,加大工业节能技改力度,推进工业领域低碳工艺革新,培育壮大低碳、零碳、负碳产业,建设绿色制造体系,打造国家级铜基新材料先进制造业集群。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控,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。
加快构建清洁低碳、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。加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控制,完善能耗“双控”制度,并逐步转向碳排放“双控”,统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综合评价,严格责任落实和评价考核。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,加快煤炭减量步伐,严格控制非电煤炭消费增长,合理控制石油消费,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,推动工业余热回收利用。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,因地制宜推进风能、水能、太阳能、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。加强华能鹰潭核电项目厂址保护,根据国家政策适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。积极谋划区外清洁电力,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。深化能源体制改革,落实国家电网体制改革和国家煤炭、油气等市场化改革,积极融入国家统一能源市场。
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,推进绿色公路、绿色港口、生态航运发展。加快建设现代集疏运体系,做大做强多式联运,优化铁路运输组织方式,提升港口码头专业化、现代化程度,提高铁路、水路承运比重。加快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,打造智能绿色物流,推进物流业绿色低碳发展。加快冷链物流基地建设,优化城乡高效配送网络,推进商贸物流升级。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车船,提高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车船销售比例,实现新能源公交车全覆盖,新能源出租车、网约车基本覆盖,公共机关、物流配送、邮政快递等领域新能源交通装备占比大幅提升。积极引导绿色低碳出行,加快充电、换电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绿色慢行系统建设。
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城乡建筑体系。推动城乡建设和管理低碳转型,推进城乡绿色规划、绿色建设、绿色运行管理,开展生态园林城市(镇)、“无废城市”、低碳城市建设。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,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,全面推广使用绿色低碳建筑材料,推动建筑垃圾循环化利用。加快发展超低能耗、近零能耗、低碳建筑,加强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。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,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规模化应用,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,开展建筑屋顶光伏利用行动,逐步普及建筑采暖、生活热水、炊事等用能领域电气设备。
加快构建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体系。实施碳达峰、碳中和科技重点研发计划,加快能源系统深度脱碳、高效光伏组件、生物质利用、零碳工业流程再造、高效安全储能、固碳增汇等应用技术研发,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取得突破。加强与国内高校、科研院所合作,实施一批科技创新联合攻关项目,努力打造一批节能降碳和能源技术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中心、工程研究中心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。培养和引进一批碳达峰、碳中和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,建立健全碳达峰、碳中和智库体系。引导技术创新主体构建绿色低碳专业孵化器,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技术攻关。
加快构建生态系统固碳增汇体系。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,严守生态保护红线、严控生态空间占用,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,盘活城乡存量建设用地。提升生态系统碳汇水平,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“共抓大保护”攻坚行动和信江流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,深入推进“绿色矿山”建设,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。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,依托国有林场打造森林碳汇发展片区,提升森林碳汇总量。实施耕地质量提升行动,稳定农业种植面积,增加农田碳汇。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,积极落实排污权、用能权、碳排放权等交易机制,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。
四、加快构建激励扶持政策体系
加快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财政、价格和投融资等经济政策体系。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,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。统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碳达峰、碳中和重大行动、重大示范和重大工程。全面落实节能环保、资源综合利用、合同能源管理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。贯彻落实价格支持碳达峰、碳中和政策措施。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碳金融产品,推动设立碳中和基金,加大信贷对绿色低碳领域支持力度,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排污权、碳排放权、用能权抵押贷款产品。拓宽绿色低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,鼓励发行绿色债券,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。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政策文件与碳达峰碳中和不相适应内容,加强政策措施的有效衔接。
五、大力加强统计、监测、监管和考核评价
健全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,开展能源生产和消费、碳排放情况统计跟踪监测与核算分析,加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,强化预研预判预警,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。将碳达峰、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巡察、市委和市政府督查内容,将碳达峰、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,增加考核权重。强化考核结果应用,对工作突出的地区、单位和个人,市、区(市)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。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单位,依法依规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。
六、广泛深入开展碳达峰、碳中和宣传教育
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民教育、职业教育、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。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碳达峰、碳中和能力建设专题培训。开展节能宣传周、低碳日等活动,强化绿色生活方式宣传引导,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、绿色家庭、绿色社区、绿色出行、绿色商场、绿色建筑等绿色生活行动。加强居民采购绿色产品引导,倡导绿色消费理念,开展绿色产品消费教育宣传活动。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社团组织作用,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,加大法治宣传力度,为碳达峰、碳中和工作营造良好环境。
七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碳达峰、碳中和
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,加强节能、减污、降碳管理,杜绝能源和资源浪费,防止、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。
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引领作用,带头压减淘汰落后产能,推广低碳零碳负碳技术,加大绿色低碳投资,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,带动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。
碳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强化节能降耗和碳排放管理,实施节能低碳技术改造,降低单位产值、单位产品能耗和碳排放,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,对报告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。
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碳达峰、碳中和科技创新、人才培养体系,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。
全社会要增强节约意识、生态环保意识、节能降碳意识,树立绿色消费理念,践行简约适度、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,积极参与碳普惠活动,自觉抵制餐饮浪费,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,选择公共交通、非机动车、步行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,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。
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发挥带头作用,并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碳达峰、碳中和工作。
八、依法加强人大有关立法和监督工作
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,适时制定碳达峰、碳中和地方性法规,及时修改与碳达峰、碳中和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,保障碳达峰、碳中和目标任务实现。
市、区(市)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、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、开展询问、质询等监督方式,依法加强对碳达峰、碳中和工作的监督,并对本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适时开展检查。
九、对违反碳达峰、碳中和有关规定的行为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。
十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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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江西园区招商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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